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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第十中学食堂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补遗书

项目编号:CS20190511010196

 

依据投标人所提问题: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资格要求中“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是否可以更改为“成交后按照一地一证原则,负责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项目资格要求中“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更改为“提供成交后按照一地一证原则,负责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承诺书”。

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一览”中“一、相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里面第2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调整为“提供成交后按照一地一证原则,负责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承诺书”。

 

 

云南省昆明市第十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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