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工程造价项目招标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工程造价项目招标(项目名称)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造价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
2.2招标范围:包括不限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报审、备案等工作,完成招标人安排项目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配合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等相关工作。
2.3资金来源:自筹;
2.4项目实施地点: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2.5项目实施时间:2019年9月(具体以实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6质量要求:项目造价管理工作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工程基本建设等有关规章以及建设部、云南省、昆明市政府涉及项目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进行咨询,且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造价咨询质量接受审计单位监督。
2.7服务期限:满足招标人的要求(从招标人委托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移交至审计)。
2.8本项目不划分标段,并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9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3.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注册造价工程师,且注册在本单位或者分支机构。
3.4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6年~2018年)经合法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6年以后成立的公司,按成立年份提供)。
3.5 投标人 2016年至今至少承担过1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房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3.5投标人信誉:没有被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处于责令停业阶段;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正在讼诉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讼诉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近三年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3.6其他要求:
(1)投标人承诺书:按昆招监委【2011】5号《关于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廉政承诺的通知》的规定提供廉洁承诺书;
(2)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出省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省外企业入滇开展建筑活动,不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省外建筑业企业到云南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信息,并携企业相关证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基本信息登记即可。在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网上登记,并同时携相关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3)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说明:招标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查询相关信息。若经招标人查询存在行贿犯罪情形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请投标人于2019年09月16日至2019年09月2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在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4层)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身份证等资料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本项目不支持邮购。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09日10时00分,地点为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网站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
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415号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固地尚城商务中心B座24层 |
邮 编: |
/ |
邮 编: |
650000 |
联 系 人: |
冯警官 |
联 系 人: |
李杰、蒋伟鸿 |
电 话: |
0871-64144130 |
电 话: |
(0871)63139599、63139566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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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871)63131155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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